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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立法的必要性?

  (一)信用问题--电子商务的瓶颈尚未得到解决?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先进的科学交易方式,固然在技术方面、银行结算方面、信息传送方面有其优点,但一定要有与其匹配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和相应道德水准。所以,电子商务在我国一开始发展,商业信用问题就突出表现出来,而直到今天无论各方面都未积极地拿出相应的措施来。为什么我国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会有这么严重的信用问题呢?我们知道,在传统的商业交易中,商业信用问题始终是个大问题。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一直不是一个法制完善的国家。企业法制观念淡薄,企业之间在信守合同方面极不认真,而目前广大法院对生效判决执行力度不够又进一步加剧了商业信用本来就低下的窘况。目前我国四大银行面临的几千亿的不良信贷资产就更能说明问题。

  当前,许多网络公司从事网上零售业务(即toC),消费者不禁会问,在网上能购买到自己满意的商品吗?如果自己根据网上的介绍和说明买到了自己认定的商品而又不满意怎么办,网站能够退货吗?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关于电子商务零售业务方面目前并没有相应的法规,一旦出现纠纷则极不容易解决。同时,在零售时商品的质量也不能够得到保障,因为在零售中,假冒伪劣商品较容易鱼龙混杂,买家便不容易鉴别。而网上零售使中间环节更为复杂,所以电子商务零售商品领域难以得到真正发展。

  (二)网络故障及产生的法律后果?

  在网络运营过程中会经常遇到一些障碍,这些障碍或来自于技术操作方面或来自互联网上的病毒,或其他不可预测又一时无法排除的原因,导致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中止,从而给买卖双方带来损失。由于网络通讯的暂时中断或由于黑客的侵入使网络陷于瘫痪,会使买卖双方的履行出现问题,而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损失究竟要由谁来负责,是由网络服务商,还是由买卖哪一方?至今没有明确的法律与规定。虽然有一些互联网技术服务商提供保障网络安全使用的服务,但绝不可能完全杜绝电子商务中的网络故障及人为的黑客破坏。一旦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出现网络故障影响交易会引发法律诉讼,而由于没有相关的具体法规,便会给法院对这些诉讼的审理带来极大的困难。

  (三)网上的版权侵权?

  对于版权侵权行为大家早已熟悉而且容易辨别,例如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盗印著作权人的作品或盗用影视作品。但对于在网上刊登或转载别人的作品,法律就没有明晰的规定。突出的例子就是有些网站出于各自的经营目的,未经作者同意,将作者的作品刊登上网,而其他网民通过访问该网站的这些作品,已经给该网站创造经济效益。对于该网站来说实际上已经获利,但对作品的作者来说,其著作却遭到侵犯。还有一种情况是有些网站捕风捉影,随意自撰文章将涉及有关人士的文章刊登上网,供广大网民阅读,这在某种程度上侵犯了这些人士的名誉权。还有些人随意未经网站允许从网上下载某些作者的作品用于其营利活动,这种行为实际上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只不过上述这些侵权行为和传统的侵权行为表现的方式不同罢了,实际上本质却是一样的。由于法律在这个领域是相对空白的,所以致使今天在网络上的法律侵权行为十分严重,这种现象使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受到一定影响。尽管我们知道往往是经济发展在前而立法随在其后,但我们绝不可忽视对电子商务进行立法,创造与之相配套的法律环境。中国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同中国的电子商务一样,在1999年之前基本处于相对空白的状态,而在1999年开始涌现的电子商务热潮的带动与要求下,相关立法呼声越来越高,并产生了2000年春天人大会上的电子商务立法一号提案。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5年4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和实施使我国电子商务立法迈出实质性一步,这看似简单的一小步,将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跨跃式发展。与此同时,在一些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对电子商务活动有所规范。譬如新颁布的《合同法》,在合同形式条款中加进了“数据电文”这一新的电子交易形式,又如我国《专利法实施条例》已规定可以电子通讯的方式提出专利申请。另外,我国各省、市、自治区也有一些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上述法律、法规及规章的颁布,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然而,同电子商务在我国蓬勃发展的现状相比,同国外有关电子商务立法的进展相比,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是相当滞后的。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还有很多领域空白,法律的规范层次过低,很难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综上所述,我国应尽快推进电子商务的立法进程,以适应“网络经济”这一世界性经济发展的需要。

标签:电子商务seo
分类:电子| 发布:songlijuan| 查看: | 发表时间:20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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